《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征集日期:[ 2019-03-25 ][ 2019-05-24 ] 状态: 已过期

2019年3月25日,宿州市科技局通过宿州市电子政务平台,向各县区(园区),各高校院所,市委、市政府各相关单位发送了《关于征求<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共收到21家单位的征求意见回复,其中,无意见反馈14份,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反馈7份。经研究,并和提出相关意见建议部门沟通后,采纳意见建议4份,部分采纳3份。现将部分采纳条款情况说明如下:

一、市农科院反馈:

1.建议“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修改为“通过国家和省级审定、登记,由我市主持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林木良种、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市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此项是对省科技厅绩效评定给予配套支持,市本级绩效评定措施尚不完善,拟暂不采纳。

2.建议“支持申报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市、县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增加“支持申报国家级农业科学试验站”内容。

3)建议“对我市牵头组建新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增加“对我市牵头组建新认定的农作物区域试验站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参照条款执行。

经和市农科院对接联系,“国家级农业科学试验站”“农作物区域试验站”均为农业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修订的政策主要是科技类项目,拟暂不采纳。

二、泗县人民政府反馈:

1.建议“每年对纳入研发经费统计且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一定经费奖励”修改为“每年对纳入研发经费统计且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4%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经费奖励”。

市科技局下一步拟出台支持研发经费投入的具体实施细则,按照不同档次给予不同奖励,该建议过于限定,拟暂不采纳。

2.建议将有关条款的“支持”改为“奖励”。

该建议所提出的相关条款,均为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的相关支持措施,并非直接奖励类别,拟暂不采纳。

三、市财政局反馈:

1.建议“市政府设立每年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修改为“市县分别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建立市县(区)科技投入长效机制。”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7〕68号)(以下简称宿政秘〔2017〕68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市政府设立每年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拟部分采纳。

2.提出“关于市县(区)财政按1:1配套(奖励)的问题,建议修改为:除上级有文件明确规定要求市县分别进行配套的以外,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对企业进行奖补。”

政策的修订是为了突出市、县(区)联动,绩效导向,形成政策激励叠加放大效应,自宿政秘〔2017〕68号文件起,已明确了市县(区)财政按1:1配套(奖励)原则,周边地市的文件制定也同样遵循了此原则。拟暂不采纳。

3.关于“支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建议市科技计划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20个。

项目是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总抓手,有了项目支撑,才能促进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促进产学研合作,促进人才团队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管理水平,最终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每年20个项目不能充分发挥项目带动作用,拟暂不采纳。

4.“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市推荐上报的,市给予3万元申报材料补助费用。”建议按照宿政秘〔2017〕68号文件在认定成功后从奖励资金中扣除申报材料补助费。

为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充分调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性,修订此条款。拟暂不采纳。

5.“支持申报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市、县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支持申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当年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县区分别奖励10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建议按照宿政秘〔2017〕68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此为新增条款,主要参考《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淮府〔2018〕82号)“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2017〕40号“对新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6.“对我市牵头组建新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未提供文件依据。

此条款与宿政秘〔2017〕68号文件“九、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一致,未作变动。

7.“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当年高新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高新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的,同比增速20%-30%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未发现文件依据,建议删除。

此为新增条款,主要参考《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阜政办〔2018〕24号)“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3万元奖励。”《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首次入规且当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和5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连续两年增长,按条件一次性给予奖励。”

8.关于“十二、加大对科技专员和科技特派员奖励”未发现文件依据,建议删除。

拟部分采纳,删除“支持企业设立科技工作专员。”另为开展科技扶贫工作,同时参考《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员培训、县(区)科技工作奖励以及对科技联络员和科技特派员每人600—1200元工作绩效奖励。” 对科技特派员予以绩效奖励。

9.其他没有政府文件依据的各种新增和提标的奖补政策,建议取消。

新增和提标的相关条款均是为落实巡视整改任务,进一步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在参考其他地市已出台的政策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的,旨在加大突破创新力度,发挥科技引领作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拟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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