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二手车出口业务申报指引
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24﹞25号)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申报
企业经营二手车出口业务先取得经营资质。拟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填写提交申报材料,并做好申报材料的存档保管。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商务厅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经营资质有效期为1年,自通过之日起算。企业在资质到期前任意时间均可提交下一年度资质申请,新的资质有效期自新审核后时间起算。
(一)生产企业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1. 条件及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
(4)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
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2. 申报材料目录
(1)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书,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
①申请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
应当载明申请企业及企业投资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企业投资方为多个的,请逐一列明。
②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汽车国内交易、汽车贸易、经营业绩等;
③二手车出口业务未来三年发展计划;
④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二手车国内采购、质量保障、境外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包括对出口车辆提供的境外质保期限、境外维修网络建设情况等);
⑤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以及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声明内容包括:我司在此郑重声明,本企业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及骗补等行为。提交的资质申请材料内容及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企业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代码用)。
(4)申请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证明。
(二)流通企业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1. 条件及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
(3)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4)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2. 申报材料目录
(1)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书(同生产企业申请书要求)。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企业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申请企业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租赁使用的提供:有权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及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含申报年度在内)。
(5)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证明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
①列明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入职时间、技能证书编号及证书在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是否可查询等信息。
②技能证书复印件(含人员信息及证书颁发单位印章页面)。
技能证书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http://zscx.osta.org.cn/)无法查询的,需提供证书颁发单位颁发技能证书的合法性证明(如人社部门备案、民政部备案)等。
③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在申请企业缴纳社保证明。
(6)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证明文件。
①汽车销售合同、发票(最多提供10份)。
②汽车销售场地全景照片、主要区域实景图片。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二手车转让待出口办理
车管所或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二手车转让待出口材料要求: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号牌。
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上签注“转让待出口”后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已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的车辆,应及时办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海关通关及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报
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申领出口许可证。省商务厅在3个工作日内为材料符合申领要求的企业签发出口许可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
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申领材料,鼓励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车辆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维修记录。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VIN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商品状态”选择“旧”,“规格、等级”栏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一致。
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且为必要内容)。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扫描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所有人与申领许可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应一致。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该机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
二手车出口检测报告为一车一报告,不得一个报告对应一批车。检测报告中需明确按照《通知》里列明的标准进行检测。二手车出口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时间与检测报告时间等对应一致,不得重复用没有标准时间的声明。声明应包含三方面:一是本企业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6号公告第五项第四点要求)。二是本企业按照《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检测标准开展检测(6号公告第五项第四点要求)。三是出具的本次检测报告真实有效,本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号公告第七项第七点要求)。
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需注明出口市场),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车业务的,可凭以下资料直接申请出口许可证,无需再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等材料。
1. 申请企业中标文件。
2. 申请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表。
3. 申请企业承包合同。
四、二手车出口报关办理
二手车出口经营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cn),申请办理二手车出口报关手续,申报相关材料自行留存备查。企业可自主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可自主选择有纸申报或无纸申报,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商品申报要素填报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海关对申报货物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同时对企业申报数据和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证条件的办理出口清关。
五、二手车出口注销登记办理
企业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材料要求:
机动车登记证书;
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出口报关单和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六、二手车出口注意事项
(一)二手车出口企业法律责任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如实明示车辆里程、维修情况等车况信息、进行出口产品检测等义务。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出口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应及时提供维修技术及备件支持,协调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出口国家明确禁止出口的车辆;
2. 提供虚假车况、不履行质量保证等义务,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3.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
4.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5. 提交虚假材料办理车辆转让登记、出口及注销;
6.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出口、未在规定时限内注销车辆;
7. 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8.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省商务厅计入信用档案,涉嫌违法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禁止出口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
(二)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三)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八)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三)信用档案核查及反馈
省商务厅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徽)、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进行核查,并将企业相关信用记录上传平台。
(四)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1. 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在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 二手车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3. 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应准确完整填写“VIN码”,如许可证“VIN码”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识别代号不一致,视同未注销登记,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许可证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量的,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如证面数量与报关数量不一致,而未重新申请许可证的,未报关车辆将无法再次申请许可证。
4. 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如未按期办理注销手续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将会自动冻结,无法办理申领。
5. 二手车出口申报根据二手车出口备案及许可证系统提示办理,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备案材料,申请备案无需电子钥匙,申请许可证时需要办理电子钥匙,企业申请二手车出口备案操作流程详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官网,查询“二手车出口备案系统操作流程—企业端”。二手车出口过程中企业应加强自我规范,避免出现禁止出口情形。
附件: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书(模板)
附件
(企业名称)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书(模板)
一、申请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
(二)申请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
......
应当载明申请企业及企业投资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企业投资方为多个的,请逐一列明。
二、业务经营情况
包括汽车国内交易、汽车贸易、经营业绩等......
三、二手车出口业务未来三年发展计划
......
四、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
(一)二手车国内采购
......
(二)质量保障
......
(三)境外销售
......
(四)售后服务
包括对出口车辆提供的境外质保期限、境外维修网络建设情况等......
相关承诺
我司在此郑重声明,本企业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及骗补等行为。提交的资质申请材料内容及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