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现将《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民政局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通知》。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
2.《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4.《关于调整我市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低保和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是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在保持社会救助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5月初,市民政局启动方案起草工作,在对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实践经验,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5月6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4家市直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意见。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通知(送审稿)》,6月10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7月17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7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标准。
类型 |
保障标准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9084元/人/年(757元/人/月)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8664元/人/年(722元/人/月) |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类型 |
基本生活标准 |
财政补贴标准 |
农村特困供养 |
11264元/人/年 |
8748元/人/年(729元/人/月) |
城市特困供养 |
12120元/人/年 |
10800元/人/年(900元/人/月) |
(三)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类型 |
全护理 |
半护理 |
全自理 |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
965元/月 |
579元/月 |
78元/月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676元/月 |
386元/月 |
58元/月 |
(四)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
类型 |
生活救济标准 |
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 |
6300元/人/年(525元/人/月) |
五、创新举措
加强资金统筹。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六、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失能失智护理补贴、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是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七、下步工作计划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督促各县、区根据任务分工、结合当地实际,将最新标准落实落细落到位。
八、政策咨询方式
咨询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联系人:王蚌
咨询电话:0557-325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