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306-00026 信息分类: 宿州市营商政策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6-05 发布日期: 2023-06-09 10:53
文  号: 宿营商办〔2023〕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方案(2023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印发《宿州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方案(2023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09 10:53 编辑:信息公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方案(2023)》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宿州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方案(2022版)》宿营商办〔20223)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65


宿州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

实施方案(2023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宿州市电力接入营商环境,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的通知》(宿政办秘〔20239号)、《安徽省能源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获得电力提升行动方案(2023版)的通知》(皖能源电调函〔20232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对标国内营商环境先进标准,坚持以用户为中心以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加快制度供给和改革创新,进一步压缩电力接入工程办理环节时限,简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电力接入效率和审批服务水平,为全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对象

电力接入工程是指用户受电装置至电网同电压等级公用供电设备之间的用户外部电力工程。

本方案适用于宿州市申请新装、增容等电力业扩服务的所有电压等级用户电力接入工程。

三、主要任务

用户外线接入工程,对短距离电力外部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备案制等免审批方式办理,如涉及道路开挖需办理规划许可占用或挖掘道路、占用绿地、占破路等行政许可的,实行并联限时审批,各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超过2个工作日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

1适用范围

低压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户电力接入工程。

2工作流程

电力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时同步告知占用绿地、占用挖掘道路、占破路等相关主管单位,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提供告知承诺书(附件1,对施工安全、施工质量、交通安全、道路修复、绿化修复等进行承诺。

3有关要求

挖掘道路前应勘查掘路线以及既有地下管线情况,确定的掘路线应平行或垂直于道路方向,不宜采用斜向或曲线方式;挖掘、回填时应对原有管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原有的地下管线。

(二)实行备案制。

1适用范围

低压非小微企业用户以及开挖道路和临时占用绿地长度小于等于200米的电力接入工程(涉及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量较大农村公路中的县、乡公路,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等情况除外)。

2工作流程

1受理。电力工程建设单位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申请电力接入备案。线上受理,电力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申请电力接入备案,在线提交备案材料。线下受理,将电力接入工程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并派转,实行线下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0.5个工作日完成)

2同步备案。各有关部门应在接受到用户备案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审批事项的备案,并将备案结果线上反馈。以上备案在1个工作日完成

3备案确认。相关部门实施备案后,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即可进场施工。

4备案材料。电力接入工程备案申请表(附件2)。

(三)实行并联审批制。

1适用范围

大于200米的电力接入工程,包含10千伏、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

2工作流程

1受理。电力工程建设单位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申请电力接入备案。线上受理,电力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申请电力接入备案,在线提交备案材料。线下受理,将电力接入工程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局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并派转,实行线下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0.5个工作日完成)

2并联审查、联合勘察。接到电力接入审批申请后,市城管局负责牵头,根据需要实行现场联合勘察。其中相关道路管理部门(市城管局、市交通局)依据职责分工开展审查(其中市城管局负责城市桥梁、主干道、快速路等相关业务办理;市交通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相关业务办理;县区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公路中的县、乡公路相关业务办理;省级道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相关业务办理)。(1个工作日完成

3出具行政审批意见书。各相关部门完成审查后,第一时间将审查意见反馈至市城管局行政审批窗口,由窗口统一出具行政审批意见书。(0.5个工作日完成)

4审批材料。电力接入工程并联审批申请表(附件3)。

(四)以下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备案制。

1城市桥梁、主干道、快速路、国省干线公路。

2占用森林(公园)林地、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授影外延5米范围内)、城镇绿地乔灌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的保护范围、伐移树木。

3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等的占掘路工程。

4涉及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量较大的农村公路(县、乡公路),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等情况不适用告知承诺和备案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

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备案制的情形见电力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备案制负面清单附件4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政务服务。

1线下一窗受理城管局行政审批窗口一窗对外,负责统一受理电力接入工程备案、审批事项申请、派转材料、统一出件等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既定时间进行审查,全程实行超时默认制。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由其投资建设的外线工程行政审批手续。

2线上全程网办市数据局牵头政务服务配合,会同并联审批事项相关部门依托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建立电力接入工程网上审批平台,由市城管局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分办、归集、出件,相关部门同步实施备案、并联审批。

(二)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和市供电公司等单位要协同配合,统筹开展相关工作,并建立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

2完善配套政策。各审批单位针对优化后的行政审批流程和工作环节,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编制告知承诺的规范文本,更新完善相应的办事指南。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各县区和市直园区的监督、考核和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3加强事后监管。重前置审批转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各审批单位对供电公司和办电用户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检,如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审批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单位可依法依规对被审批人进行相应处置

4强化信用支撑。动建立覆盖用户、供电公司、相关单位等各类主体和工程设计、施工、审批、验收等重点环节的信用监管体系。对电力报装接入过程中发现的承诺不兑现、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推拖不办等行为的,记入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并纳入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本方案由宿州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宿州供电公司:0557-3073963,市发展改革委:0557-3049029

 

附件:1宿州市电力接入工程告知承诺书

2电力接入工程备案申请表

3电力接入工程并联审批申请表

4力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备案制负面清单

5宿州市申请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服务指南
附件1

 

宿州市电力接入工程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施工地点:                                          

施工详细内容:                                      

                                                                 

施工期限:从                      

二、承诺事项

申请人就申请的电力接入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提交的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且该工程不涉及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量较大的农村公路(县、乡公路)、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等情况。

2.我公司所委托的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在施工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作业。

3.承诺按供电路径方案设计施工图施工,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放线,竣工测绘,施工前熟悉并且探明地下各类管线的设置情况,必须充分考虑管线保护、管廊占用等方案,施工结束后将供电管线测量数据提供至住建部门。

4.施工前应充分做好道路挖掘、绿地占用、苗木迁移等项目估算,施工结束后必须按照住建(城管)、自规、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要求恢复原样;采用有偿购买方式恢复的,在施工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相应款项。若自行恢复绿地,承诺绿地恢复养护期内的无条件补缺补株(养护期是绿地恢复完工后养护至少1年);若自行恢复道路,承诺质保期内的无条件质保维修(质保期至少1年)。

5.施工过程应文明施工,同步做好噪声、扬尘、污水等治理管控;遇大气环保要求的,施工做好圈围,渣土外运覆盖,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施工,用绿网覆盖。不在交通高峰期施工并做好施工期间交通疏导。

6.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现场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做好每日安全文明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施工期间因施工作业和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的事故和损失,由我公司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7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若有违反同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申请人(签章)                                                                        

                         


附件2

 

电力接入工程备案申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

 

 

施工单位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

 

 

项目位置

 

施工时间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施工长度m):

 

占用面积(㎡):

 

申请事项

备案部门

备案事项

选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公共电力接入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市政建设类审批(行政区域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申请事项

公安部门

占破路审核

 

交通部门

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跨越、穿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利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占用、挖掘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林业部门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相关承诺

1我公司所委托的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在施工资质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提交的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开展电力接入工程实施。

2施工过程中应文明施工,同步做好噪声、扬尘、污水等治理管控,不在交通高峰期施工并做好施工期间交通疏导。

3施工过程中应工程质量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现场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4施工结束后必须按照公安、城建、园林、交通、林业等部门要求进行恢复。

 

(盖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

公共电力接入外部路径设计图或施工方案


附件3

 

电力接入工程并联审批申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

 

 

施工单位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

 

 

项目位置

 

施工时间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施工长度m):

 

占用面积(㎡):

 

申请事项

并联审批部门

并联审批事项

选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公共电力接入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市政建设类审批(行政区域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申请事项

公安部门

占破路审核

 

交通部门

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跨越、穿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利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占用、挖掘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林业部门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审核意见

自规部门审批意见:不涉及 通过 不通过

城管部门审批意见:不涉及 通过 不通过

住建部门审批意见:不涉及 通过 不通过

公安(交警)部门审批意见:不涉及 通过 不通过

交通部门审批意见:不涉及 通过 不通过

林业部门审批意见:不涉及 通过 不通过


附件4

 

电力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备案制

负面清单

 

电力接入工程是指用户受电装置至电网同电压等级公用供电设备之间的用户外部电力工程以下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备案制。

1城市桥梁、主干道、快速路、国省干线公路。

2占用森林(公园)林地、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授影外延5米范围内)、城镇绿地乔灌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的保护范围、伐移树木。

3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等的占掘路工程

4涉及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量较大的农村公路(县、乡公路),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等情况不适用告知承诺和备案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


附件5

 

宿州市申请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服务指南

 

尊敬的电力用户:

为了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切实压减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限,制定本服务指南,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您实施的电力接入工程应符合宿州市电力专项规划及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您的电力接入工程的施工长度、现场条件等,分别适用以下3种不同的办理机制

一、告知承诺制

(一)适用范围。

低压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户电力接入工程。

(二)工作流程

电力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时同步告知占用绿地、占用或挖掘道路、占破路等相关主管单位,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提供告知承诺书,对施工安全、施工质量、交通安全、道路修复、绿化修复等进行承诺。

(三)有关要求

挖掘道路前应勘查掘路线以及既有地下管线情况,确定的掘路线应平行或垂直于道路方向,不宜采用斜向或曲线方式;挖掘、回填时应对原有管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原有的地下管线。

二、实行备案制

(一)适用范围

低压非小微企业用户以及开挖道路和临时占用绿地长度小于等于200米的电力接入工程(涉及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量较大农村公路中的县、乡公路,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等情况除外)。

(二)工作流程

1受理。电力工程建设单位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申请电力接入备案。线上受理,电力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申请电力接入备案,在线提交备案材料。线下受理,将电力接入工程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并派转,实行线下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0.5个工作日完成)

2同步备案。各有关部门应在接受到用户备案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审批事项的备案,并将备案结果线上反馈。以上备案在1个工作日完成

3备案确认。相关部门实施备案后,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即可进场施工。

4备案材料。电力接入工程备案申请表

三、实行并联审批制

(一)适用范围

大于200米的电力接入工程

(二)工作流程

1受理。电力工程建设单位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申请电力接入备案。线上受理,电力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申请电力接入备案,在线提交备案材料。线下受理,将电力接入工程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并派转,实行线下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0.5个工作日完成)

2并联审查、联合勘察。接到电力接入审批申请后,市城管局负责牵头,根据需要实行现场联合勘察。其中相关道路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审查。(1个工作日完成

3出具行政审批意见书。各相关部门完成审查后,第一时间将审查意见反馈至市城管局行政审批窗口,由窗口统一出具行政审批意见书。(0.5个工作日完成)

4审批材料。电力接入工程并联审批申请表。

四、以下情形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备案制

(一)城市桥梁、主干道、快速路、国省干线公路。

(二)占用森林(公园)林地、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授影外延5米范围内)、城镇绿地乔灌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的保护范围、伐移树木。

(三)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等的占掘路工程

(四)涉及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量较大的农村公路(县、乡公路),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等情况不适用告知承诺和备案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

关于印发《宿州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方案(2023版)》的通知(宿营商办〔2023〕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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